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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6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募集资金扣除上市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
150,853,091.91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11825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23600660018170693002,截止
2008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壹万伍仟零玖拾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剑峰、黄山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无需公司另行授权。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帐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八日